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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有效利用蓄水池等水面的浮體式太陽能發電設備,進行太陽能發電的 株式會社 環境資源開發顧問
蓄水池太陽能發電公司
TEL:06-6967-9282
9:00~17:00(週一~週五)

何謂蓄水池太陽能發電

何謂水面

<本公司處理的水面為何?>

意指蓄水池、防災調整池、貯木池等不受波浪影響的水面,適用於太陽能發電的水面。

 

適用於太陽能發電的水面

適用於太陽能發電的水面,意指下列水面:

・沒有陰影(陽光充足)
・具有一定規模以上的面積
・全年日照時間長
・可使用水

 

有效活用資產

・將目前未使用的水面作為資產,有效進行活用。
・水面持有人自行成為發電業者,有效進行活用。
・將水面租借予發電業者,獲取租借收入。
・與發電業者共同經營事業,獲取利潤。


 

收購制度

可再生能源之固定價格收購制度

以社會整體之力培育可再生能源,您的協助將不可或缺。太陽光、風力、生質能、太陽熱,以及地熱等天然可再生能源,在資源貧乏的日本備受矚目。大眾期盼這些資源可有助於提升能源自給率、地球暖化對策,以及未來的產業培育。2012年7月起,開始實施「可再生能源之固定價格收購制度」。

原則上,政府會在每年度重新評估電力公司的收購價格、期間。

針對電力公司的收購價格、期間,由中立的第三方委員會(採購價格等估算委員會)因應可再生資源的種類與規模等等,於公開場合舉行審議,聽取其意見後,再由經濟產業大臣公告。
收購價格、期間將按照可再生能源種類的不同,反映一般所需的設置成本等實際情形,原則上每年度會重新評估。
在法律實施後3年期間,為求擴大集中性使用可再生能源,尤其顧及可再生能源供應人的利潤。

 

收購價格、期間等

2017年度以後的收購價格如下所示:
採購價格與採購期間,當事業依照各電力來源有效執行時,則以一般所需之成本為基礎,斟酌適當的利潤後制定。具體而言,尊重中立的供應價格等估算委員會之意見,並由經濟產業大臣決定。

太陽能發電
※1
2,000kW以上
(投標對象分類)※2
10kW以上 未達2,000kW
平成29年度 根據投標制度決定 21日圓+稅
平成30年度
平成31年度
採購期間 20年期間
太陽能發電
※1
10kW未満 10kW未満
(雙重發電)
輸出控制
對應機器
無設置義務
輸出控制
對應機器
有設置義務 ※3
輸出控制
對應機器
無設置義務
輸出控制
對應機器
有設置義務 ※3
平成29年度 28日圓 30日圓 25日圓 27日圓
平成30年度 26日圓 28日圓
平成31年度 24日圓 26日圓 24日圓 26日圓
調達期間 10年期間

※1 針對太陽能發電,未達10kW將被授予1年的運轉開始期限;而10kW以上將被授予3年的運轉開始期限。

※2 有關投標制度的詳細內容,刊載於能源廳網頁上。

※3 在北海道電力、東北電力、北陸電力、中國電力、四國電力、九州電力、沖繩電力的供應區域中,負有設置輸出控制對應機器的義務。

 

專利

本公司已經完成「水上設置太陽能發電裝置用浮體暨水上設置太陽能發電裝置」的專利申請。